当前公众对区块链技术的所有权归属存在普遍认知误区,核心偏差是常将具备公共属性的技术底座与基于技术衍生的私有商业资产混为一谈,本质上,区块链作为分布式记账的底层技术框架,属于全行业共享的公共技术基础设施,不存在单一主体的专属所有权;而各市场主体基于技术搭建的特定链、自研应用、配套运营成果,才是受知识产权规则保护的私有商业资产,厘清这一边界,既能够破除技术垄断的错误认知,也能为区块链产业的权责划分、合规创新减少不必要的权属纠纷。
从2009年第一个区块链网络上线至今,区块链到底是谁的”的争议就从未停止:有人说区块链是密码朋克群体留给全人类的技术礼物,有人声称自己掌握了区块链的核心专利、拥有技术的排他所有权,还有人借着“区块链技术公共属性”的由头,将其包装成无监管、无责任的法外工具,要回答“区块链技术所有权归谁”这个问题,首先要做的从来不是站队某一方,而是把被混淆的概念边界彻底拆解开。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通用技术范式的区块链,本质是全人类的公共技术财富,不存在任何单一主体可以对其主张排他性所有权,很多人对区块链的认知存在一个常见误区,觉得它是某一个天才在某一天凭空发明的全新技术,但如果拆解区块链的技术构成就会发现,支撑这套系统的核心组件,没有一个是某个人、某家公司的原创私产:用来做数据校验的哈希算法,是密码学领域近百年的公共研究成果;用来实现身份认证的非对称加密技术,是上世纪70年代就已经公开的通用密码学工具;用来搭建分布式网络的P2P传输协议,是互联网发展早期就已经成熟的网络技术;用来做数据结构校验的默克尔树,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被广泛应用在文件同步、数据校验场景中;甚至用来实现共识的工作量证明机制,最早也是90年代密码朋克群体用来对抗垃圾邮件的公共方案,2008年中本聪的贡献,是第一次把这些零散的技术组件整合起来,实现了无需第三方中介的可信账本系统,也就是第一个可落地的区块链应用。 这种技术整合的价值,本质上和当年人们把蒸汽机、传动装置、车轮整合为汽车的逻辑没有区别:你可以拥有自己设计的汽车模型的所有权,但不能说你拥有“动力机械”这个通用技术的所有权,就像今天我们不会说TCP/IP互联网协议的所有权归某几个发明它的工程师,也不会说电路技术的所有权归爱迪生——当一套技术范式成为支撑整个数字社会的通用基础设施时,它的所有权就已经超越了单个主体的范畴,成为全人类可以免费使用的公共知识,如果有人声称自己拥有区块链技术的全部所有权,本质上就像声称自己拥有“炒菜”这个行为的所有权一样,是把人类共同积累的方法体系,当成了自己家的私产,逻辑上根本站不住脚。
承认通用技术范式的公共属性,不代表所有和区块链相关的权益都没有所有权边界,恰恰相反,真正的所有权归属,从来都落在“具体实现”的层面,而非抽象的技术范式本身。 从法律和市场实践来看,三类和区块链相关的权益是有明确所有权主体的:第一类是基于通用技术范式开发的具体代码实现,比如某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做性能优化、安全加固后自主编写的联盟链底层平台代码,对应的著作权、相关技术专利,自然归开发主体所有,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第二类是特定区块链网络的运行规则,比如某条公链的节点准入机制、共识参数、版本迭代规则,只要是核心开发团队共同制定的,对应的生态治理权益就归参与建设的社区成员所有;第三类是面向具体场景的商业应用,比如基于区块链搭建的版权存证系统、供应链溯源平台、政务数据共享通道,上面存储的用户数据、创作者的数字作品、企业的商业信息,对应的财产权益和知识产权,自然归对应的服务提供方和用户所有。 很多人之所以对所有权产生误解,就是把“具体的商业资产”和“通用技术本身”混为一谈:你可以拥有自己写的区块链代码的所有权,但你不能说你拥有“区块链”这个技术本身的所有权——就像你可以拥有自己盖的房子的所有权,但你不能说你拥有“建筑技术”的所有权,前些年有些企业在宣传中动辄宣称“掌握区块链核心技术、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但拆解其技术构成就会发现,核心组件大多来自开源社区的公共代码,只是做了少量参数调整和界面修改,就把整个技术范式的价值算到自己头上,本质上是对公共技术价值的“搭便车”,既不符合事实,也容易误导公众对技术所有权的认知。
这种认知偏差带来的现实风险,从来都比概念本身更值得警惕。 现实中围绕区块链所有权的争议,往往会滑向两个极端的误区:一种是“私占型误区”,有人觉得区块链技术是可以被某家企业、某个国家垄断的私产,于是就搞技术封闭、设置使用壁垒,甚至想把通用技术的公共价值变成自己的牟利工具,最后只会把自己的生态做成封闭的围墙,失去开放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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